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潘英芳
- 當事人楊雅婷、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許英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被 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瀚平 被 告 許英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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