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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潘英芳

  • 當事人
    楊雅婷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許英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被 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瀚平 被 告 許英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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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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