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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被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瀚平
被告
許英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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