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 原告
- 楊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丁映圻律師
- 被告
-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瀚平
- 被告
- 許英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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