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蕭又綾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蘇煥文
- 被告
-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8,395元(計算式:258,395元+300,000元+900,000元=1,458,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7,87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