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林修平
- 當事人即、蕭又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又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煥文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8,395元(計算式:258,395元+300,000元+900,000元=1,458,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7,87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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