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60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曾政立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告
姚証元
被告
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爾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