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曲苡雯
-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台昀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維訓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