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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伍維洪、梁家源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雅婷星展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仁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仁和 代 理 人 廖聲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雅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79萬9438元,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5975萬1126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 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霈恩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債權人陳報卷頁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63萬2451元 5492萬6589元 調解卷第47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75元 7975元 調解卷第47頁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47萬0775元 481萬6562元 調解卷第53頁 合計 6811萬1201元 5975萬1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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