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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雅瑩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姚貴齡
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理人
黃冠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姚貴齡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姚貴齡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消債債務人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4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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