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黃男州

  •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冠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
  • 被告
    姚貴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姚貴齡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黃冠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姚貴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姚貴齡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債務 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消債債務人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4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薇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