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姚貴齡
- 代理人
- 周嘉鈴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代理人
- 黃冠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姚貴齡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姚貴齡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消債債務人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4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