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胡木源、黃男州
-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冠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
- 被告姚貴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姚貴齡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黃冠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姚貴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姚貴齡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債務 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消債債務人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4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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