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黃俊智、伍維洪、林鴻聯、周添財、曹為實、龐德明、李文明、呂豫文、宋耀明、洪文興
- 當事人彭桂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千雅、星展、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冠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桂蘭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桂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6月1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顏莉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