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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黃俊智、伍維洪、林鴻聯、周添財、曹為實、龐德明、李文明、呂豫文、宋耀明、洪文興

  • 當事人
    彭桂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千雅星展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冠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桂蘭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桂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6月1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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