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蔡政哲、蕭清清、陳姿妤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伍維洪、禤惠儀、劉源森、石崇良、陳琄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陳為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為緒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四行,應更正為「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對於本院113年度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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