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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8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何若薇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瑩琪
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聲請人擔任姍比芭商行(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
     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更生(即民國113年4月22
     日)之前五年,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
     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聲請
     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併
     為提出。
 ㈡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3月起迄今止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
    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
    、營利所得等)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等)?
    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
    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
    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4月起至陳報
    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
    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
    來源及性質。
 ㈤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助、保單質借、
    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必要生活費分別為膳食費8,00
    0元、交通費2,500元、醫療費5,000元、稅金100元、保險費
    200元、水電費3,500元、日用品1,000元,共計20,300元,
    惟未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是否與前開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及項目相同?如否,則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
    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
    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
    或其他單據等)。
  ㈧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址與租屋址不同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
    住之必要。又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聲請人
    與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
    ,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
    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聲請人應提出其自己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㈨若聲請人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自111年4月起至迄今是否有
    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金錢資助或扶養?如
    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子
    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自陳有繳納保險費,請提出名下所有保險之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請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
    書」到院供參。
四、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4月起至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
    、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五、請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六、請聲請人就債權人清冊所示之債務,詳為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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