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瑩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瑩琪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聲請人擔任姍比芭商行(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 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更生(即民國113年4月22 日)之前五年,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 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聲請 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併 為提出。 ㈡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3月起迄今止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必要生活費分別為膳食費8,00 0元、交通費2,500元、醫療費5,000元、稅金100元、保險費200元、水電費3,500元、日用品1,000元,共計20,300元, 惟未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否與前開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及項目相同?如否,則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㈧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址與租屋址不同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住之必要。又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聲請人與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其自己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㈨若聲請人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自111年4月起至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金錢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子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自陳有繳納保險費,請提出名下所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請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四、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4月起至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五、請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六、請聲請人就債權人清冊所示之債務,詳為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