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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2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魏小嵐

聲請人
甲○○

受監 護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乙○○依附表所示內容,辦理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受監護人乙○○之子,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89號裁定為乙○○之監護人。現因乙○○之胞妹即被繼承人丙○○於113年5月31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現已就其遺產分割達成協議,遂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為辦理登記繼承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13年9月23日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2086號函、分割協議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實價登錄、乙○○之全體子女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乙○○一親等資料、110年度監宣字第189號案件卷宗確認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分割方式對乙○○無不利,且可簡化共有關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代為辦理繼承登記,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並使用於受監護人照護所需費用,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 協議內容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0000分之187 由乙○○、呂宗訓、呂明憲、呂明道平均繼承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3,坐落編號1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3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10,000元 由柯勝原單獨繼承 4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23,443元  5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506,293元  6 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000000000000 2,700,000元  7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東園郵局00000000000000 69元  8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匯豐環俄羅斯股票(受益權分配)000000000000(00,383,760股) 0元  9 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公司勝華00000000000(6,000股) 0元  10 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公司宏總00000000000(300股) 183元  11 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公司長谷00000000000(7,210股) 0元  12 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信用卡溢繳款 76元  13 提領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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