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黃楷心即萊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萊儷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6,691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債務人名冊(應提出相關證明)。另就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對所列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就債權人清冊,應對所列各項補充記載清償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