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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林欣苑

  • 原告
    黃楷心即萊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楷心即萊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萊儷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 86,691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債務人名冊(應提出相關證明)。另就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對所列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就債權人清冊,應對所列各項補充記載清償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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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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