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浩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破字第18號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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