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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朱紀周
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國113年9月27日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陳報(一)狀,其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見本院卷第43頁),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依破產法第41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若有,其
    和解是否成立?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又
    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㈠陳報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行
    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
    得來源證明。
 ㈡如為現金或存款,請陳報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並提
    出存摺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
    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回覆書等)。
 ㈣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請列出明細並提出
    相關交易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
    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
 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交易市值證明(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
    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
    方式。
 ㈡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依序編號及應
    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
    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應載明優先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
 ㈢債權發生原因、時間、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
    、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請附
    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並
    註明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
    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提供擔保
    之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
    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
    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日期、清償或執
    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之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有請
    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扶
    養費數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於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債務,請說明主債務人銓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自新北地院99年10月6日宣告破產迄今之狀況與
    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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