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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三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伊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113年度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所載,相對人登記股本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累積虧損294萬8,045元,是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5萬1,95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最新之相對人債權人清冊,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
    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
    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
    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
    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
    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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