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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三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伊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第13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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