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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匡偉蔡牧容何佳蓉

上訴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籐
被上訴人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銘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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