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林修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籐 被上訴人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銘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