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林瑋桓石珉千翁偉玲
  •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 上訴人
    謝乙豪
  • 被上訴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謝乙豪 被 上訴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3年5月2日112年度北簡字第134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至上訴人住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經10日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宇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