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何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何霞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3年度聲字第116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