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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 原告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何霞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何霞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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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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