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周靜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周靜芬 周易萱 共同代理人 黃杰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佳緯律師 相 對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名葳 莊謝碧玉 張美華 李熒達 許弘明 楊雅惠 詹文君 莊婉均 莊琪緯 莊尚文 相 對 人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相 對 人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洲 相 對 人 許陳淑華 吳惠文 吳宗原 邱月霜 張正易 陳美玲 林盛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參仟玖百元供擔保後,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保證金債權中於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參仟元範圍內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法院定擔保金額而 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附表所示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扣押第三人即債務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萊鑫公司)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保證金債權新臺幣(下同)8621萬3000元(下稱系爭保證金債權),惟系爭保證金債權中1121萬3000元(下稱系爭款項)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應返還予伊等之款項,非屬凱萊鑫公司之財產;伊等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為此,伊等願供擔保,請准予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向本院對凱萊鑫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另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案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所提起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情形,而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款項部分,倘未暫予停止執行,確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可能損失,應係其未能即時取得系爭款項,而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害,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21萬3000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6年,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故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行所受可能損害額約為336萬3900元(計算式:1121萬3000元×5%×6=336萬3900元);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應以336萬3900元為適當,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執行債權人 強制執行案號 1 陳美玲等24人 111年度司執字第62852號 2 許弘明 111年度司執字第96848號 3 詹文君 111年度司執字第123535號 4 楊雅惠 111年度司執字第124985號 5 莊婉均 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4825號 6 張正易 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4826號 7 莊琪緯 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4950號 8 莊琪緯(即莊天來之遺產管理人) 111年度司執字第143080號 9 吳惠文 111年度司執字第146668號 10 吳宗原 111年度司執字146669號 11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9588號 12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324號 13 張美華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773號 14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9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