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錢人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9號 抗 告 人 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精甫、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聲字第24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