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聲請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相對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七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共計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事實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2520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1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