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擔保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技宸股份有限公司、李宜泰、PKTEER LLC.、82609、Joshua Aaron Berger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宜泰 訴訟代理人 王雅䭰律師 相 對 人 PKTEER LLC. 即 原 告 82609 法定代理人 Joshua Aaron Berger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 所為之裁定,相對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即原告應更正為「PKTEER LLC.」。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