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威瑞達有限公司、林芷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 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