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北醫學大學、吳麥斯、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寶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 告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5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877,055 1 利息 447,055 112/10/24 112/12/19 5% 3,490.7 小計 3,490.7 總計 880,545.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