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建樂工程行即鄭自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建樂工程行即鄭自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