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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2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建樂工程行即鄭自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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