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趙子超
- 原告兼、林哲弘
- 被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兼 被選 定 人 林哲弘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67,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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