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珀承、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吳珀承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被 告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25,059.5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30日(按:5月1日勞動節匯市休市,改按4月30日為換算基準)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815換算,為新臺幣822,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