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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被告
黃建文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黃嘉玲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27,42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

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10,697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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