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
- 原告
-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方秀戀
- 被告
- 黃建文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黃嘉玲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27,42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
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10,697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