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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陳賢容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0號信
原告
被告
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昌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⑴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274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00,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及⑵在本案判決確定後七日內,刪除使用者Gini Wang之侵權貼文,此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79元(計算式:22,879元+3,000元=25,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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