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楊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楊達人 訴訟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金額,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所核定起訴時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按法定級距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至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即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資料為核定。準此,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既已採實價登錄制度,則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倘趨近或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應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要旨參照 )。另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同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故請求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 銷抵押權登記,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要 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合力達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前因合力達公司向被告承包「北宜高速公路第二標石碇至彭山段」之部分工程,原告遂依業界慣例,於民國85年10月30日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 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被告,作為日後工程施作順利及未來損害賠償之擔保;而因系爭抵押權設定迄今逾20年,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該抵押權顯然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經查,本院依卷附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所載系爭不動產之相關資料,衡以系爭不動產建物之主要用途為住家用,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位於樓高十六層建築之第六層,84年7月29日建 築完成後迄至113年5月7日起訴時之屋齡約28年9月,總面積147.05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77.14平方公尺+電梯樓 梯間面積11.2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9.95平方公 尺+附屬建物(花台)面積2.89平方公尺+香坡段4416建號共 有部分面積40.26平方公尺(3,66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40.26平方公尺,小數點後二位數以下捨去)+香坡段441 7建號共有部分面積5.57平方公尺(1,05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10000=5.57平方公尺,小數點後二位數以下捨去)= 147.05平方公尺】,經與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之實價登錄資料相互核對,審酌近期內與系爭不動產所在地鄰近區域中,與該不動產相關條件最為相似、兩者實價登錄價格應趨近或相當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13樓建物,其連同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12 年11月9日之交易單價約每平方公尺5萬7,648元,堪可推估 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為847萬7,13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約5萬7,648元×系爭不動產建物 總面積147.05平方公尺=847萬7,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得憑此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觀諸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要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但若供擔保之物即系爭不動產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該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準此,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847萬7,138元,顯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60萬元,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847萬7,13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