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篤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51,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