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9號
- 原告
-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元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苑竣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鐵道交通系統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以書狀名稱為「民事起訴狀」認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36萬3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萬2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