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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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