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黃冠雄、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