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傅明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傅明宗 黃展英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被 告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萬9,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