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
- 原告
- 傅明宗
- 原告
- 黃展英
- 原告
-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川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昊謙律師
- 被告
-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萬9,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