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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鄧啓全

  • 原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被 告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顯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8萬622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498萬6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91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341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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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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