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博海水產有限公司、謝銘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博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