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美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吳美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霓瀠、陳思宏、太湖水產有限公司、A男、B男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