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 原告
- 吳美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霓瀠、陳思宏、太湖水產有限公司、A男、B男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霓瀠、陳思宏、太湖水產有限公司、A男、B男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