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5號
- 原告
-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00元(計算式:3,998,159+39,941=4,038,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