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益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00元(計算式:3,998,159+39,941=4,038,1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