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鉅億工程行即鄭瑋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鉅億工程行即鄭瑋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