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8號
- 原告
-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萬貴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顧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71萬6,000元及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3,37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736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