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陳融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㈠被告應就偽造文書與侵權行為,提出刑事告訴與告發,因本案事實須司法單位查詢也尚在發生中,未(似為「為」之誤)避免被告有煙(似為「湮」之誤)滅證據之嫌(似為「虞」之誤),逕行告發。㈡因本案被告需負擔原告所有損害之賠償責任以及補償責任。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然依前開規定,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被害人始得在該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經查被告在本院刑事庭查無任何刑事案件,與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不符。依該起訴狀所載無從認定原告究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提起民事訴訟?抑或欲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案件?上開民、刑事 程序有所不同,請原告清楚敘明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以利後續處理。如原告逾期未說明,本件即依民事訴訟規定程序辦理。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如原告本件係提起民事訴訟者,原告即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有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被告賠償多少金錢,或請求被告做何種民事法律規定之事務。不包含公法上請求,如請求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以利核算裁判費。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正本與繕本內容及證據資料須相同)到院。 三、若原告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可請教熟悉法律之人或律師,以維原告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