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 原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禹齊律師
- 被告
- 昶辰商行即潘玫秀
黃玉龍
黃涂惠蘭
潘嵩元
潘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萬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黃玉龍
黃涂惠蘭
潘嵩元
潘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萬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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