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昶辰商行即潘玫秀 黃玉龍 黃涂惠蘭 潘嵩元 潘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萬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