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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722,15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6,72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2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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