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趙美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722,15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6,72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2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