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浩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陳浩然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林怡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伯來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陳宏安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6,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