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慧倫、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詹景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倫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277,945元(計算式:1,150,000元+127,9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