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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哲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秉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潘彥安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4日止之利息3,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123,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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