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哲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秉哲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潘彥安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4日止之利息3,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123,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