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哲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秉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哲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秉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潘彥安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4日止之利息3,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123,3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