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張鼎丞、涂林德媛
- 當事人浩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社團法人愛福家協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浩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丞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愛福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涂林德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5,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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