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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張鼎丞、涂林德媛

  • 當事人
    浩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社團法人愛福家協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浩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丞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愛福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涂林德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5,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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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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