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開發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林榮吉
- 原告金成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金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6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0,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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