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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社群埠數位媒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柏軒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彥安律師
被告
薩摩亞商享印膠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744元(含合約報酬232萬7,588元及起訴前違約金128萬7,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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