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 原告
- 社群埠數位媒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柏軒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寶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安律師
- 被告
- 薩摩亞商享印膠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744元(含合約報酬232萬7,588元及起訴前違約金128萬7,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